領導團隊針對聖約弟兄會的活動發布最新消息

以下是弟兄會領導團隊的最新消息:

隨著聖約弟兄教會的成立,我們教會內部出現了不和和分裂。 最近幾週,隨著聖約弟兄會發起正式的招募工作,這一現實加速了。 會眾和個人被邀請,有時甚至被敦促加入他們的教派,包括兄弟會領導層和因這場運動而分裂的部分會眾。 我們認為這種活動是傳教活動。 在弟兄會,我們的“事工關係道德”(1) 政體和“公理會道德政體”(2) 都認為弟兄會區、會眾和教牧領導層的這種傳教行為是不道德的。

雖然我們尊重個人選擇其所屬關係的權利,但領導團隊必須認真對待這些促進教會內部分裂的努力,因為我們力求維護弟兄會和我們在基督裡的事工的完整性。

我們還非常擔心這些努力包括歪曲我們教派的錯誤信息,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 作為回應,領導團隊感到有必要: 1) 表達我們對仍然忠於弟兄會教會的區和會眾領袖和成員的強烈支持; 2) 鼓勵那些不確定是否保持忠誠的人直接向地區行政人員尋求幫助,如有必要,向宗派領導提出任何促使他們考慮離開宗派的問題或疑慮; 3) 提供有關如何管理與選擇離開的人相關的問題的指導。

我們承認,我們的弟兄會政體並沒有預見到需要製定我們現在認為在這個分裂時期必要的程序。 當我們與地區行政人員合作虔誠地思考這些特殊情況時,我們制定了我們認為對於這個時代至關重要的最佳實踐。

區領導職責

— 地區領導人被要求維護弟兄會的最大利益,因為他們實現了我們政體的期望,即各地區將“管理和協調本地區範圍內弟兄會的宗教和商業活動”。 (3)

— 任何投票支持退出會眾的區領導,尤其是區議會/領導團隊成員,應辭職。 在該區議會/領導團隊或任何其他領導小組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之前,應由忠於弟兄會的區成員取代他們。

— 區議會/領導團隊的核心職責是照顧希望忠於弟兄會教會的餘民。 如果區議會/領導團隊本身分裂,宗派領導團隊隨時準備與忠於弟兄會的區議會/領導團隊成員合作,提供這種照顧。

— 區領導人應認識到,從會眾投票離開之日起,投票離開該區的部分會眾不再是該區或教派的一部分。 政體規定,當一個會眾“以多數票或一致投票”決定退出弟兄會時,它“就不再作為弟兄會會眾存在或運作”。 所以:

A。 投票離開區/教派的部分不再有資格在區或年會上派代表代表,因為它不再是弟兄會教會。

b. 退出教會的剩餘成員,“無論是其成員的多數還是少數,繼續與弟兄會保持團結”,“應被視為合法的教會”,並在地區會議或年度會議上擔任代表。 (4)

C。 當餘民不存在時,區議會應正式承認該會眾自投票決定離開之日起已離開弟兄會。

牧師和會眾領袖的責任

— 牧師和會眾領袖也有責任維護弟兄會的最大利益。 這在我們的洗禮誓言中得到了體現,我們立約“忠於教會,通過我們的祈禱、我們的存在、我們的物質和我們的服務來維護它”。 (5) 對於牧師來說,他們的任命誓詞也有要求:“你是否確認你對耶穌基督的教會的忠誠,特別是對呼召你從事事工的弟兄會的忠誠? 您是否承諾遵守其原則、法令和教義,始終服從其紀律和政府?” (6) 這些誓言使我們與神以及弟兄會彼此之間訂立神聖的盟約,這是我們的牧師和會眾道德政體文件要求我們維護的。 (7)

— 隨著聖約弟兄會的出現,一些人試圖以兩種忠誠度生活,與聖約弟兄會結盟,但不放棄聖約弟兄會的資格和/或會員資格。 這種二元性既不明智也不健康。 必須在兩個教派之間做出選擇。 選擇聖約弟兄會的人必須立即辭去弟兄會的任何領導職務。 (8)

我們認識到區議會/領導團隊已製定了有關終止任命的程序。 認同退出教會的牧師應立即通知其地區事工委員會。

對雙重任命的立場

— 前面提到的雙重忠誠的一個反映是一些人假設牧師可以在聖約弟兄教會和弟兄教會中任命。 需要澄清的是,在我們的政體中,只有當一個人在“他或她自己的教派中擔任經批准的事工,並在弟兄會的教會中擔任經批准的事工”時,雙重任命才有可能。 (9) 因為對來自另一個教派的牧師進行認證的關鍵要求之一包括承諾“教導和維護弟兄會的信仰、實踐和政體”,(10) 我們期望參與與弟兄會分離的努力不會被批准在弟兄會進一步事工。

關於教會雙重隸屬關係的立場

— 雙重忠誠的另一個反映是一些人認為會眾可以同時隸屬於聖約弟兄教會和弟兄教會。 這不僅需要弟兄會區議會的批准,而且弟兄會政體希望附屬於弟兄會的會眾尊重、支持和鼓勵那些“立約忠實支持教會計劃”的人。弟兄會,承認弟兄會年會的製定在其生活中具有管理力量。” (11) 對於那些決定不能與弟兄會一起成為教會的人,我們不希望這成為可能。

我們主要關心的是,當我們作為基督的身體活出我們的呼召時,教會內的領袖在作為弟兄會的生活中誠信行事。 耶穌呼籲教會領袖“裝備他的百姓,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直等到我們眾人在信仰上同歸於一,認識上帝的兒子,並且得以成熟,達到基督一切豐盛的身量”(以弗所書 4:12-13,NIV)。 我們祈禱區和會眾領袖能夠忠於這一崇高呼召。

領導團隊隨時準備協助地區領導通過共同致力於耶穌基督作為救主和主而努力實現團結。 我們仍然相信,前進的道路是通過對話,通過研究經文和祈禱來尋求辨別上帝的旨意,渴望聖靈揭示上帝對我們生活和見證的旨意。

弟兄會的領導團隊:
秘書長戴維·A·斯蒂爾
主持人 保羅·蒙迪
當選主持人大衛·索倫伯格
年會秘書詹姆斯·M·貝克威斯
地區行政委員會代表辛西婭·桑德斯 (Cynthia S. Sanders)


腳註:

(1) 2008 年會議紀要 (2005-2008),“部長道德更新”,1205-1231,特別是第 1213 頁的 O 項。 5,也記錄在《組織與政體手冊》第 2 章“部門”第 II.C.30.o 節中。 (第 XNUMX 頁,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5-rev.-Dec.-2018.pdf ).

(2) 2014 年會議記錄,“公理會倫理政體”,256-275,特別是第 6-8 頁。 272,也記錄在《組織與政體手冊》第 4 章“地方教會”第 IV.D 節中。 “道德準則”(第 34 頁,網址: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4-rev.-Dec.-2018.pdf ).

(3)1965年會議紀要(1965-1969),“地區組織和關係”,24,2012年會議紀要重申,“對地區政體的修訂”,267,也記錄在《組織和政體手冊》第3章中“區”,第 IA2 節。 “該區的目的”(第 2 頁,位於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3-rev.-Dec.-2018.pdf ).

(4) 1987 年紀要 (1985-1989),“弟兄會政體的修訂”,489。記錄在《組織與政體手冊》第 4 章“地方教會”IC4.b 節中。 (第 2 頁,位於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4-rev.-Dec.-2018.pdf ).

(5) 洗禮儀式 A 中的第三個誓言,《洗禮和接待成員》,《為所有牧師》(Brethren Press:Elgin, IL, 1993),137。

(6) “牧師的任命”,對於所有牧師 (Brethren Press: Elgin, IL, 1993), 299。雖然領導任命儀式的人有時可能會使用不同措辭的誓言,但這是我們當前印刷的措辭。面額手冊。

(7) 會眾與弟兄會的盟約在第 6 頁的“道德守則”第 272 項中得到確定。 2014 年會議紀要第 258 頁,“公理會倫理政體”,第 275-4 頁,也記錄在《組織和政體手冊》第 6 章“地方教會”第 IV.D.34 節中。 (第 XNUMX 頁,位於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4-rev.-Dec.-2018.pdf )。 被任命的牧師與弟兄會的盟約載於《1212年會議紀要》(1214-2008年)第2005-2008頁《部長級領導人道德規範》的C、I和O項,“部長級道德規範更新” ” 1205-1231,也記錄在《組織與政體手冊》第 5 章“內閣”第 II.C.1.c.、2.i. 和 2.o 節中。 (第 29-30 頁,位於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5-rev.-Dec.-2018.pdf ).

(8) 受委託和獲得許可的部長還必須聯繫其地區部委委員會。

(9) 2014 年會議紀要,“對部長級領導政體的修訂”,246,也記錄在《組織和政體手冊》第 5 章“部”,IJ 節(第 20 頁,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5-rev.-Dec.-2018.pdf ).

(10) 2014 年會議紀要,“對部長級領導政體的修訂”,245,也記錄在《組織與政體手冊》第 5 章“部”第 IJ3 節中。 (第 21 頁,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5-rev.-Dec.-2018.pdf ).

(11) 1987 年會議紀要 (1985-1989),“弟兄會政體的修訂”,489,也記錄在《組織和政體手冊》第 4 章“地方教會”IC4.b 節中。 (第 2 頁,位於 www.brethren.org/ac/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01/MOP-Chapter-4-rev.-Dec.-2018.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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